索 引 号: | 012948317/2023-105999 | 信息分类: | 旅游、文化、广播、新闻出版 / 其他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生成日期: | 2023-12-14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把文旅放心消费引向更广阔的场景——2023年全市文旅放心消费创建综述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旅游;高质量发展;导游 | |
内容概览: | |||
在线链接地址: | |||
文件下载: | |||
当前,我市正在全面推进旅游高质量发展。导游是“食、住、行、游、购、娱”旅游六要素的重要串联者,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传播者,是南京故事的重要讲述者。根据市文旅局主要领导在全市知名导游座谈会上的讲话要求,12月12日下午,市场管理处、资源开发处联合邀请南京博物院、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局、市博物总馆、南京城墙博物馆、南京旅游业协会及导游分会等单位负责同志,会商导游人员在全市各大景区景点、文博场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以下统称景区景点)规范讲解的机制。
会议商定如下事项:
一、景区景点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导游入园讲解规范。规范导游人员在景区景点的讲解,直接关系到南京文明城市的形象,直接关系到南京作为全国著名旅游城市的形象,直接关系到广大游客的获得感、体验感和满意度。全市各景区景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景区景点的导游入团讲解规范或管理规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入园讲解的导游必须是取得导游证并接受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导游人员是指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旅游服务的人员。《旅游法》第四十条规定,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应当为导游入园讲解提供培训。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雨花台烈士陵园、南京博物院、市博物总馆(含各分馆)、南京城墙博物馆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定期为入园讲解的导游提供业务培训、讲解资料服务等,市文旅局主管部门应为导游提供免费线上学习的平台、并为完成相应学时的导游提供免费考试服务,经考试合格的导游(包括南京本地导游和市外导游)可入园讲解,相关景区景点不得附加其他限制导游入园讲解的条款。
四、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为导游带团入园提供温馨服务。旅行社向景区景点提交审核的带团导游入园讲解词应当提前1个工作日以上(含本数),景区景点应当及时回复审核情况,以免影响旅游团行程。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导游的管理和培训,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旅行社应当为导游和旅游者提供蓝牙耳麦设备,景区景点可以提供免费或租赁的蓝牙耳麦设备服务。景区景点和导游行业组织要及时向导游提供讲解词资料、导游词创作、业务培训等方面服务。景区景点应当及时回应导游提出的正当诉求,教育本单位管理人员、安保人员等为导游提供温馨服务、有温度的管理,不得歧视导游。积极倡导景区景点在游客服务中心或适当点位设立导游服务站。导游行业组织和旅游社要及时收集导游带团入园中遇到的困难或倾向性问题,积极向旅游主管部门反映解决。
五、景区景点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供导游违规的问题线索。对于有以下情形的(包含但不限于),景区景点应当主动向旅游主管部门提供问题线索和相关证据,情节严重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情节轻微的由本景区景点依照管理规定进行处理。一是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讲解的;二是不属于旅行社委派的有证导游私自承揽讲解业务的;三是带团导游不佩戴导游证讲解的;四是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诋毁英烈或中华传统文化、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五是在带团或讲解中违反《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六是涉及旅游安全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七是讲解时使用外放扩音设备的,或大声讲解干扰其他游客参观游览的;八是导游带团讲解时不按照景区景点讲解规范讲解的。